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抚恤工作,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,匡扶社会正义,维护社会稳定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根据《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》和《启东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》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工作原则:
(一) 坚持实事求是,事迹突出;
(二) 坚持公平公正;
(三)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。
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由本基金会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。
(一) 用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,事迹特别突出的;
(二) 在国家、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进行保护和设法救援,使之免遭
或减轻危害,事迹特别突出的;
(三) 不顾个人安危,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,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;
(四) 在抢险救灾中,为保护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,不顾个人安危,奋力排险,积极抢救,使之免遭或减轻损害,事迹特别突出的;
(五) 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,事迹特别突出的。
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采取以下形式的表彰奖励:
(一) 报请市政府授予或追授“启东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”荣誉称号;
(二) 报请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奖励;
(三) 报请市有关部门授予“三八”红旗手、新长征突击手等荣誉称号;
(四) 对见义勇为人员发放奖励金;
(五) 组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报道。
第五条 对被授予“启东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”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,颁发奖金4000元。
第六条 对因见义勇为受伤或牺牲的,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评定和抚恤,基金会视情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助。
第七条 对获得各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,基金会每年年终给予慰问。
第八条 对家庭特别困难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,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生活补助。
第九条 对见义勇为特别困难家庭子女,基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入学补助金。
第十条 上述奖励、抚恤、补助和救助事项,一般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基层工作站申报、核实并报有关事迹及证明材料;本基金会负责审核、根据其事迹和社会影响,提出奖励(抚恤、补助、救助)意见。
第十一条 5万元以下(含5万元)的上述费用支出由理事长或常务幅理事长审批,5万元以上的或10以上的集中奖励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第十二条 上述奖励、抚恤、补助、和救助金之间、可以单项发放,也可以累计发放,但每个单项不重复发放。
第十三条 3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,其奖励抚恤标准根据其事迹和具体情节另行商定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启东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。
启东市见义勇为基金会
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